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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权”折射的师生关系
来源: 作者:   阅读:845 次  日期: 2009-09-02
  

       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教师不仅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更担负着育人的重任。在这个过程中,老师自然有权利“对学生批评教育”。此次新规常识性的重复,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为何学生与教师的关系冰冷到要用规章制度来界定
?

  由现实看,老师往往过分追求学生的成绩,希望学生不惹事。而家长过分溺爱孩子,非但忽视应有的纠偏与言传身教,反而责怪老师教育不当。结果,在批评教育的方式上,师生双方都有满肚子的怨气。细细想来,批评方式的变异只是表象,教育目的的不明确恐怕才是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

  当考试成绩成为唯一考核标准时,“教育的目的首先是培养人”的目标自然难以达成。与其在教育手段上打转转,倒不如仔细思考一下教育的真正目的,还师生关系以常态。

                                                            《光明日报》8.26 十月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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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专家顾问 
田小芬,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治疗师,南宁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心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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