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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乙肝歧视”有法可依
来源: 作者:   阅读:928 次  日期: 2009-09-15
  

        雷闯,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较真的他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经过一波三折,他终于于2日拿到了由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签发的全国第一张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3日《西安晚报》)

  从上世纪70年代人类开始认识乙型肝炎病毒那天起,就出现了乙肝歧视。自此,反对乙肝歧视的“斗争”就一刻也没有停止过。时至今日,30多年过去了,这部分人群终于依法获得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雷闯本人把这一天称为“值得纪念的日子”,说“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一点也不夸张。这一重大胜利的获得,源于法规的有力支撑: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这就使得既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的废除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科学证明,乙型肝炎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性和母婴传播,不属消化道传染病,不会通过饮食传播。而我国乙肝患者约占总人口的10%,超过1亿人。既往对如此庞大人群的歧视主要是源于无知,源于由无知而引发的偏见和固执。

  据悉,我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主要是因为不安全注射和母亲传染的。依照这一科学事实,人类又进一步实施了一系列预防措施:对注射、输血等医疗规程的改进和规范,就是在从源头上遏止乙肝病毒的传播。特别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已经把乙肝疫苗的预防接种作为新生儿的一项法定常规项目,这是消除乙肝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它既源于科学,更源于政府科学治国和一心为民的理念。

  全国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的签发,标志着消除乙肝歧视的开始,今后,任重而道远。但是,进军号已经奏响,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法规的完善,不久的将来,乙肝也将会像上世纪初的烈性传染病天花一样,最终在地球上被消除。

                    李地耕 刊发时间:2009-09-15 06:00:48 光明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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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芬,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治疗师,南宁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心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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